女子學編按:全聯與吳念真導演的新聞事件引起軒然大波,也再次引發各界對於著作權與肖像權的討論。吳念真導演在個人 FB 發文表示,被朋友問到為什麼突然取代全聯先生,這才發現自己的照片出現在全聯的生活誌封面,副標題打著:「端午吃得香,更要吃得健康」。
吳念真表示他並沒有答應幫全聯代言端午節活動,照片其實是吳導為鹼性離子水代言的照片。而這張照片,全聯是否可以合法使用?吳導能否主張著作權法或是肖像權的權利?以下簡榮宗律師對於何麗玲小姐與「美麗佳人」的分析文章,和這新聞議題有異曲同工之妙。女子學希望藉由簡律師深入淺出的分析,讓大家更了解新聞事件中,著作權與肖像權的衝突、法律又該如何保護。
全聯過去以各名人的照片擔任生活誌的封面,引發爭議(圖片來源:網路)
文 / 簡榮宗律師
據中國時報報導,「美麗佳人」雜誌(下稱「美麗佳人」)曾經以「圓融人生」為題專訪名媛何麗玲,事後卻未徵得何之同意,將採訪時拍攝的照片,用作為促銷手錶的專輯廣告。何麗玲認已侵害她的肖像權,一狀告進法院,法院判決「美麗佳人」社長、總編輯,和出版該刊的國際亞洲出版社公司,必須連帶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由於本案牽涉肖像與著作人格權之衝突以及屬於人格權之肖像權是否具有經濟上之價值,值得我們的關心。
按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同法第3條第2款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換言之,「美麗佳人」於拍攝完成何麗玲之照片時,即取得該攝影著作之著作權(應係由雜誌社之攝影師所拍攝,惟為簡化事實,本文假設攝影師與雜誌社約定著作人為雜誌社)。而「美麗佳人」既享有該攝影著作之著作權,其當然得以公開發表(著作人格權)以及重製、公開展示(著作財產權)該項著作。
而所謂人格權可以分為「特別人格權」與「一般人格權」,前者係指法律具體規範予以保護之人格權,例如民法所規定之姓名、身體、健康、信用、隱私等權利,著作人格權亦屬之;後者則為民法第十八條所概括規定之人格權。而肖像權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包括照片及錄影)所享有之權利,現行法雖未明文規定,惟學者多認應屬於一般人格權之範圍。因此,何麗玲對以其內容之攝影,應該享有肖像權。
本案中,「美麗佳人」享有該攝影著作之著作人格權,而何麗玲享有該攝影著作之肖像權。兩個不同權利主體行使權利發生衝突的時候,究竟應該以何者之保護為優先?學者認為,一般人格權是要求別人尊重其人性尊嚴及人格發展之權利。所以發生衝突時,應該以人類最基本之生存發展為優先考慮,故應優先保護一般人格權。是以在本案之情形,雖然「美麗佳人」有著作人格權中之公開發表權,但仍應該受限制,而不得任意侵害何麗玲之肖像權。
另外在本案中值得探討的是,「美麗佳人」未經何麗玲之同意,利用其照片做為手錶廣告(重製、公開展示),是否構成對其肖像權之侵害?蓋此與一般未經其同意而攝自拍攝之侵害肖像權情形不同。但是事實上,隨著社會發展及經濟活動之多元化,有些人格權(特別是名人之肖像權)不僅具有相當高之商業價值,而且甚至已經成為交易之客體,亦即這些人格權已經不再只是單純具有人格利益之內涵,而且兼具經濟利益。因此,縱使「美麗佳人」只是為商業利用,而未損及何麗玲之聲譽,仍會影響其肖像權之經濟利益,而構成其人格權之侵害。
轉自【台灣法律網】